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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Jian's SpaceMay 27 《瞭望》周刊:高校师资怎样防“近亲繁殖” 国内一流大学防止师资“近亲繁殖”需要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离不开改革,改革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2003年5月北京大学出台教师聘任晋升改革方案,引起全国范围的一时轰动,其中有一条措施尤为引人注目:原则上不再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据了解,北京大学目前仍在努力贯彻实施这项防止高校师资“近亲繁殖”的措施,然而“原则上”三个字给实行过程增添了种种变数,上海交通大学则采取了逐步降低留校比例的做法。 所谓高校师资“近亲繁殖”,是指一个人在获得最后一个学位后,没有离开过母校而直接任教。举个通俗的比喻,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离开家独立生活过。高校师资“近亲繁殖”现象普遍存在,在美国也普遍,在日本更普遍,可以肯定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师资“近亲繁殖”,从知识传承角度来看有利,从知识创新角度来讲有害。师资“近亲繁殖”利害之辨还有个程度的区别,就像生物学上的近亲繁殖有个亲等数的限制。目前国内高校师资“近亲繁殖”的程度普遍偏高,数十年来形成了不少学术上“四世同堂”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知识创新,甚至危及中国高校的发展。 在自主创新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立即采取措施降低国内一流大学师资“近亲繁殖”的程度是必要的。近年有人在国内宣传美国一流大学的一条不成文惯例,不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既然是“不成文”的惯例,那么显然是找不到书面依据的。据了解,不是所有美国一流大学都有这样不成文的惯例。就算哈佛大学有此惯例,那么,究竟哈佛是先成为一流大学而后形成这样的惯例,还是先有此惯例而后成为一流大学的呢? 实际上,部分美国一流大学这条所谓“不成文的惯例”是靠提高招聘教师的条件来实现的。美国大学招聘教师的条件一般只在教学经验、发表论文、科研项目三个方面作比较,没有年龄限制,待遇优厚。美国一流大学倾向从教的优秀博士生,在毕业时都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一流大学做几年博士后研究,地位相当于助手,俗称“打工”;或者到排名低一点的大学做助理教授,俗称“当老板”(美国研究型大学助理教授的学术地位和职责,相当于目前国内大学的教授加博士生导师资格)。很多人选择后者。这就是部分美国一流大学不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美国的次一流大学从来没有幻想靠这样的措施来成为一流大学。 相映成趣的是,日本一流公立大学师资的“近亲繁殖”相当严重,几乎达到不是“近亲”不“繁殖”的程度。但是,日本一流公立大学留校的优秀博士,一开始也是当助手,在提升为助教授(相当于国内大学的副教授)后,可以留职带薪并由学校资助去国外工作一年。这大概是日本一流公立大学试图减轻师资“近亲繁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一个措施吧。 任何改革措施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国内一流大学在招聘教师时对年龄加以限制,并且选择从教的优秀博士生在毕业时可以选择的不过是在哪里当研究助手而已。这项措施引起争论、存在变相抵制、产生负面效应,是不奇怪的。如果这项改革措施几年后导致国内一流大学优秀博士应届毕业生不得不到国外发展,同时教师招聘只能面向海外,恐怕就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出国工作,固然是人才培养的途径之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国内没有形成高校师资培养的良性循环,不少优秀人才在他们能够厚积薄发、最富创造力的年华里,不得不飘洋过海打工。这大概不仅仅是人才的流失,更严重的是人才的浪费。 那些在国内宣传美国一流大学的这条不成文的惯例的人,可能没有注意到香港地区的大学一般也不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一位香港的教授朋友说,目前香港的博士在香港没有学术前途。这不能不说是近百年殖民统治历史造成的一个后果。国内一流大学数年后会不会重蹈香港的覆辙? 改革需要环境,改革措施需要配套措施。国内一流大学防止师资“近亲繁殖”需要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主要的配套措施有两条:一是国内一流大学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可以直接应聘其他大学的助理教授职位(可以参照美国研究型大学助理教授职位设立);二是一流大学招聘教师确立高标准,择贤选能,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学术利益冲突,广纳出类拔萃的人才。打个通俗的比方就是,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首先出去自立,自立数年后杰出的子女又有可能回来当家。这里要强调一点,当教授与当研究助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历,就像当老板与当伙计的区别。不存在一个好伙计可以当个好老板的必然性。一旦这两条配套措施能够实施,现在的防止师资“近亲繁殖”的改革措施本身将会变成一条不成文的惯例。□(文/冯坚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谢云挺采访整理) November 16 《科学研究的道德与规范》 出版/发行科学研究的道德与规范
定价: ¥20.00元 出版/发行时间: 2007-08-01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冯坚 王英萍 韩正之 ISBM: 9787313049216 版次: 1 本书讲述科学研究行为的道德和规范。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讲述科学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突出科学研究中不规范和不道德的现象,书中将这些现象分成不讲道德、不守规范和违反法律等三个层次,并按照这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三部分分析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认为激烈的利益冲突是学术失范的根源。最后的附录收集了三个有关科学研究遁德规范的文件。 本书是高等院校关于科学研究规范和道德的教材,也可以作为科学工作者提高学术修养的参考书。 目录: 第一章 科学和科学的意义 第一节 什么是科学 第二节 科学的意义 第二章 科学研究 第一节 科学研究 第二节 科学研究的特性 第三节 科学研究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约束科学研究行为的三个层次 第四章 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节 学术规范概论 第二节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科学基金的申请和执行 第四节 学术论文写作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中的学术道德 第一节 学术道德 第二节 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六章 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著作权法和科学研究 第二节 科学研究与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其他和科学研究有关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控制 第一节 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 第二节 利益冲突的根源及其控制 附录1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附录2 关于改时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附录3 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 后记 这本书主要想解释几个概念:科学、科学研究、好的(差的)科学研究的行为、违法的科学研究的行为。 December 05 学术腐败(academic corruption)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学术腐败(academic corruption):利用科学研究活动或科学家的身份进行的滥用学术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以权谋私的行为。 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在科研和教育中,资源的分配和支配、荣誉的颁发和禠夺、成果的发表和承认等活动的直接参与权和间接影响力。例如,建议科研项目、评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鉴定、科技评奖、学术职称和职务的评聘和考核、教育规划和评估、学位授予、专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专业同行评议、论文的发表、科研活动的监督管理、教学管理等。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冯坚作者按:本月公布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使用了抄袭、剽窃、捏造、篡改等概念而未加定义。故将下面的旧文整理专供《新语丝》网上发表。至于“学术不端”与“科研不端”、“科研诚正”与“科研诚信”哪个提法更好,可以留待公众选择。
《人民日报》(2006-04-13第14版)发表了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先生的《学术重“学”更重“德”》。尽管作者申明该文摘自作者过去发表的文章,但是并不影响其振聋发聩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从影响巨大的人民网和中国教育网,到几乎不为人知的全国高科技绿色能源发展委员的网站,包括一些国外的中文网站,超过六千个网站纷纷转载。说它一时在网上铺天盖地一点也不过分。仔细阅读文章中所述六种违反科学道德的表现形式,发现与邹院士以前所提的七种不道德行为在次序和内容上略有所不同,去掉了一条“为商业广告做不符实际的宣传”,并将原来的“‘搭车’署名”改为“强行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 2004年初《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交的2003年度报告,报告列举了我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中7个方面的不端行为和表现形式。其中的几条有关“不负责任”、“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等提法,反而不如邹承鲁院士的提法简明。但是报告最后提出了“科学道德制度建设”、“规范学术研究”、“增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法律”等等概念,让人们对这类问题的重视和认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人民日报》 (2006-06-07 第11版)报道了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代表中科院学部,倡导全体院士“五坚持五反对”,并呼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科学不端行为监察制度和科研学术道德教育制度等制度体系,有力促进整个学术界科研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其中提到了学术腐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剽窃和学术欺诈的概念。 我们认为目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等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混乱不清。“科学道德”或“科学研究的道德”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不如改称“学术道德”。我们认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法律”是规范科学研究的三个不同的层次的要求。“法律”是底线,违法可不行;“学术道德”是最高要求,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都有不同的标准,也不能要求所有的科研人员都达到所有的要求。“学术规范”是指,在某一科学研究领域或学术范围内,由大家公认的,或由权威部门制定的,在相应领域和范围内必须遵守的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一般包含较高的专业道德水准。违反了“学术规范”是要受到处罚的。在中国提到“学术欺诈”和“学术不端行为”好象总是与道德不道德相联系;在美国提到这两个概念总是与道德不道德没有联系。可能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点。其实意思很简单, 不道德可以不受处罚,而“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而是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必须受到处罚。这就好比,一个人犯法的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人们一般不认为犯法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区分三个不同的层次的、不同性质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的首要问题。 约束科学研究的“法律”主要有《宪法》、《著作权法》和《刑法》。法律人人都要懂要遵守,这里不用多说。现阶段的学术道德标准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一致的,科研技术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一致的,这里也不想多讲。2004年6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估计有关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也会很快出台。这里想谈谈“学术规范”的最低要求,即“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关概念。 近年我们在上海交通大学开设了一门博士生公共课“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和学术道德”。教学相长,加深了对一些名词的理解,并且参照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下面的一系列的定义: 学术不端行为(scientific misconduct):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的: 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 捏造(fabrication) :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纪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一种行为。 篡改(falsification):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 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 剽窃(plagiarism):使用他人的主意、方法、结果或完整的词句如同自己的一样并且没有给他人以适当的荣誉的一种行为。但是对公识的引用不在此列。 诚实的错误(honest error):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由于本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而无意造成的错误。而且察觉错误后,能够及时承认和改正。 公识( common knowledge):在某个特定的领域内,可以在通常的教科书中很方便地找到,或者是被大家所广泛熟悉的知识。对于这些知识,在引用时不需要注明出处。 学术欺诈(academic fraud):指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般指利用科学研究活动或科学家的身份进行的触犯法律的欺诈活动。 学术腐败(academic corruption):利用科学研究活动或科学家的身份进行的滥用学术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以权谋私的行为。 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在科研和教育中,资源的分配和支配、荣誉的颁发和禠夺、成果的发表和承认等活动的直接参与权和间接影响力。例如,建议科研项目、评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鉴定、科技评奖、学术职称和职务的评聘和考核、教育规划和评估、学位授予、专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专业同行评议、论文的发表、科研活动的监督管理、教学管理等。 我们在教学中还引进了一个概念,诚正(integrity),意思是,诚实、正直,与常用的诚信略有不同,“科研诚正”比“科研诚信”更准确清晰。并且将“诚正”与“清廉”作了类同的比较如下以突出诚正对于科研的重要性:
我们在教学中将重复发表研究结果和一稿多投、未妥善保存数据或实验记录、隐瞒利益冲突或滥用科研经费、在并无充分的贡献的论文上署名或强占他人成果、阻碍别人的科学研究、以降低论文质量降低来追求论文数量、不客观的评价或宣传、没有尽到导师应该做的指导责任、不及时发表研究结果等等行为归类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目的是突出在现阶段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操作性。我们还认为学术腐败与普通的腐败的性质是一样的。 我们提出的概念体系比邹院士提出的要好,邹院士的文章混淆了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道德低下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邹院士文章中所述六种违反学术道德的表现形式的三种形式已经包括在上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中,不能作为道德问题来开脱。下面谈谈邹院士文章中所述另外三种违反学术道德的表现形式为什么不能列为学术不端行为来加以打击和处罚的原因。 邹院士反对的“一稿两投甚至多投”的现象目前有点常见,中央党校理论家龚育之先生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在两科联盟会议上的发言中提出,一稿多投某种情况下不被视为不端,现在有时还会视为荣誉。要区别多少种情况。有些是编者造成的。我们认为仅仅强调不是作者自己投稿而是编者转载未加声明,是不能否认这种重复发表的行为。由于重复发表在国内外、在社会科学界和理论宣传界、在自然科学界都很普遍,有时候甚至是必要的。重复发表原因众多,很难定量分辨,而且危害较小,不宜将其纳入学术不端行为,暂且将未加声明的重复发表作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不加处罚是合适的。 邹院士反对的“强行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的提法,与以前的“搭车”署名提法相比,多了“强行”两个字,给人印象是,以前“行贿”“受贿”都反对,现在只反对“索贿”。“无贡献”这个概念太绝对,一点贡献都没有的人想在论文上署名都署不上。相反,在论文上署名本身就是一种贡献。论文署名既是荣誉又是责任,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论文的责任当然是一种贡献。所以问题不是有没有贡献,而是贡献大小的问题。这又是一个难以定量分析的问题。也不宜将其纳入学术不端行为。欺骗性的论文署名可以归为学术欺诈,违反《著作权法》。 邹院士反对“抹煞前人成果,自我夸张宣传”的用意是好的,但是后果是危险的。“自我夸张宣传”固然不好,但是在市场经济盛行的学术界,不自我宣传恐怕不行,在自我宣传中有没有夸张,不好下结论,有时也难有一致认同的结论。就连有名的物理学家牛顿和密立根等,世界上也是褒贬不一,何况普通的科研人员。再说“抹煞前人成果”的提法就更危险了。任何论文或研究建议书都不可能包括所有前人的成果,只能包括作者认为有关的、最重要的文献。也就是说,任何文章都有“抹煞前人成果”的嫌疑。如果某个学术权威武断地认定某篇学术论文犯有“抹煞前人成果”的错误,那么这篇论文的作者难道还能够否认吗?因此,“抹煞前人成果”也不能纳入学术不端行为,而是作为“不客观的评价或宣传”的一种形式列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综上所述,邹承鲁院士提倡学术重“学”更重“德”是好的。但是“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学术道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本文的目的是给出“学术不端行为”有关的定义以便能够更好地区分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更好地抓住主要矛盾、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学术腐败。至于“学术规范”的其它内容,例如,防止阻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或对检举人报复,和“学术道德”建设只能留待以后再讨论。(作者通信地址:200030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电子邮件:jfeng001@hotmail.com)
July 23 Old homepage at Nanjing University冯 坚; FENG Jian
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副教授 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理学硕士、理学学士 主要研究方向:成像科学和技术、网络协同工作技术 Email: jfeng@nju.edu.cn 近年主要论文: 5."Reconstruction of Smooth Distributions within Unsmooth Circumferences 4."The Effectiveness of FBP Algorithm and Angular Interpolation Integrated 3.“NetCa: a world-wide CSCW authoring system for the WWW”(98KB), 2.“Reconstruction in Tomography from severe incomplete projection 教学工作: 数字图象处理、离散数学、大学英语 业余爱好: 摄影、旅游、打网球、下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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